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后勤保障部餐饮原材料采购验收活动,提高餐饮原材料保障能力,确保食品安全,加强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管理,切实维护广大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后勤保障部采购实施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饮原材料,是指学校各类食堂正常运营所需的米、面、粮、油、蔬菜、畜(禽)肉、冻品、水产品、禽蛋、豆制品、调味副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剂和其它原材料等。
第三条 餐饮原材料按照采购组织形式和供应渠道可以分为“集采原材料”(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或后勤保障部采供办公室组织采购的原材料)、“自采原材料”(餐饮服务中心和引进社会餐饮企业自行采购的原材料)、“加盟原材料”(餐饮服务中心和引进社会餐饮企业向加盟供应商采购的特殊原材料)和“其他原材料”。
第四条 餐饮原材料验收应坚持“货到即验、票货一致、质量合格、职责明确、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餐饮原材料验收是采购工作的重要环节,参与验收的人员应切实把好验收关,坚决杜绝“三无”产品和变质、过期食品流入库房和后厨,切实维护广大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二章 验收职责
第六条 餐饮原材料验收由采供办公室和餐饮服务中心共同组织实施,供应商配合验收活动的实施。
第七条 采供办公室验收职责:
(一)查验供应商所配送原材料是否与中标原材料一致、是否符合采购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查验内容:外包装、品牌、品名、净含量、规格、生产商名称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方式、质量等级、加工工艺和生产许可证号等。
(二)查验供应商和生产商资质、原材料相关检验检疫证明和检测报告及电子一票通等销货凭证是否随货送到并齐全、真实。
(三)核对供应商所配送的入库预包装原材料数量是否与订单和电子一票通等销货凭证一致,确保准确入库。
(四)与餐饮服务中心后厨工作人员对果蔬、鲜畜禽鱼肉等“即入库即出库”使用的原材料共同进行验收,主要负责票证查验及数量监督。
(五)查验供应商配送设备设施和服务是否符合采购要求。
第八条 餐饮服务中心验收职责:
(一)与采供办公室库房管理员对果蔬、鲜畜禽肉、鲜鱼类和鲜豆制品等“即入库即出库”使用的原材料共同进行验收,主要负责原材料品质和数量验收。
(二)对所有原材料在加工和食用过程中进行“质量”跟踪验收,主要包括原材料在加工过程、成品色泽和口感等方面信息反馈。
(三)监督供应商配送设备设施和服务是否符合采购要求。
第九条 供应商验收职责:
(一)随货提供原材料相关检验检疫证明和检测报告及电子一票通等票证,配合采供办公室和餐饮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票证查验。
(二)配合采供办公室和餐饮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所供应原材料的外包装、品牌、品名、规格和数量进行查验。
(三)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原材料按要求及时进行补换货。
(四)验收结束后,将验收点因验收产生的废弃物进行清理和回收。
第三章 验收要求及程序
第十条 验收过程应全程在各食堂的监控控制点下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验收必须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无“票证”的原材料一概不予验收,不得收受“三无”产品和变质、过期食品;所有索票索证的相关材料由采供办公室库房管理员负责登记和保管,并做好台账记录;索票索证相关资料和验收记录不得涂改和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二条 各食堂对餐饮原材料要严格把关,未经验收的原材料一律不准进入库房和后厨使用。预包装的原材料,需查看品牌、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识和质量状况;散装原材料需通过检查气味、色泽、温度和口感等方法确定质量是否合格。
对于在后厨进行加工过程中才能发现问题的原材料,要高度重视,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向餐饮服务中心和采供办公室进行报告并留取样本,一经查实,后勤保障部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集采原材料中可库存原材料验收程序:
(一)检查原材料到货
1.库房管理员查验原材料外包装、品牌、品名、净含量、规格、生产商名称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方式、质量等级、加工工艺和生产许可证号等。
2.库房管理员查验供应商和生产商资质。
(二)检查原材料质量和数量
1.库房管理员查验原材料相关检验、检疫证明和检测报告及电子一票通等销货凭证是否随货送到并齐全、真实。
2.库房管理员对可数的原材料,逐个进行清点,检查是否足量,并正确记录。
3.库房管理员对照原料验收标准,检验原料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4.库房管理员发现原材料数量或质量不符需要退货时,应填写退货单,经供应商签字确认后,将退货单随同票据退回供应商。
(三)办理验收手续
当配送的原材料和随货票据都验收合格后,库房管理员、餐饮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供应商在供货单上签字确认。
(四)分类入库
原材料验收完毕后要分类入库存储,符合仓库整理标准。
(五)填写验收日报表
库房管理员须填写验收日报表,保证购货票据不会发生重复付款的差错,也可作为进货控制依据。
第十四条 集采原材料中即买即用原材料验收程序:
(一)检查原材料到货
1.库房管理员查验原材料外包装、品牌、品名、净含量、规格、生产商名称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方式、质量等级、加工工艺和生产许可证号等。
2.库房管理员查验供应商和生产商资质。
(二)检查原材料质量和数量
1.库房管理员查验原材料相关检验、检疫证明和检测报告及电子一票通等销货凭证是否随货送到并齐全。
2.库房管理员对可数(称)的原材料,逐个进行清点(称重),检查是否足量,并正确记录。
3.餐饮服务中心后厨工作人员对照原料验收标准,检验原料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4.发现原材料数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据实填写数量;发现原材料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记录质量问题,并将有问题的原材料予以退回。
(三)办理验收手续
当配送的原材料和随货票据都验收合格后,库房管理员、餐饮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供应商在供货单上签字确认。
(四)送入后厨
原材料验收完毕后要分类送入后厨,做好入、出库记录。
(五)填写验收日报表
库房管理员需填写验收日报表,保证购货票据不会发生重复付款的差错,也可作进货控制依据。
第十五条 自采原材料和加盟原材料验收程序
(一)自采原材料到货后,餐饮服务中心或引进社会餐饮企业餐厅向采供办公室提供原材料采购清单。
(二)采供办公室库房管理员、餐饮服务中心各餐厅负责人(含社会餐饮企业负责人)依据到货清单,参照前述可入库原材料和即买即用原材料的验收程序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入库单。
餐饮服务中心未向采供办公室报备的自采原材料,采供办公室不予进行验收。
加盟供应商的核定详见《后勤保障部风味餐厅(窗口)自主采购加盟供应商管理细则》。
第十六条 对于每批次大米验收,除了按照中标时的样品进行外观比对和留样外,可进行抽样试蒸,经餐饮服务中心和采供办公室相关人员检验合格后方可确认收货入库。
第十七条 对于采购的食用油,采供办公室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抽样送检,并做好台账记录。
第十八条 验收人员的奖励与处罚
(一)餐饮原材料验收时发现质量等问题,根据合同约对供应商进行处理,并视情况给予发现问题的验收人员相应奖励。
(二)因责任心问题,对质量把关不严,验收人将不合格原材料验收为合格的,根据后勤保障部相关管理办法给予处罚。
(三)对数量验收不准确,多开数量给供应商,给后勤保障部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后勤保障部相关管理办法给予处罚。
第四章 供应商信誉评价
第十九条 后勤保障部成立餐饮原材料供应商履约评价小组,餐饮服务中心和采供办公室分管领导任组长,餐饮服务中心和采供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任副组长,后厨工作人员、餐厅经理、原材料询价、采购人员和库房管理员为评价小组成员。
第二十条 对餐饮原材料供应商(含加盟供应商)每月进行1次评价,每学期进行1次考核;后勤保障部相关部门可随机进行抽查。每月评价数据和随机抽查数据作为学期考核的数据来源。
每月评价主要是来自餐对供应商1月之内供货情况的评价、采供办公室日常供货批次验收评价、后勤保障部相关部门抽检结果、有关投诉处理情况和配送异常登记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检查考核的标准参照各类原材料的验收标准及招投标文(含样品)和合同中相关条款。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细则及评分。
(一)每月评价。
1.各食堂对供应商本月原材料供应情况进行打分评价:优(90~100分)、良(70~89分)、中(60~69分)、差(59分及以下)。
2.采供办公室对供应商本月原材料供应情况进行扣减评价:
(1)时限要求:每出现1次送货不及时的情况,扣1分;对发现的问题处理不及时的,每次扣1分。
(2)质量要求:原材料出现以次充好现象的,每次扣2分;配送过期、变质原材料的,每次扣3分;原材料定型包装属于三无产品(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产品合格证)的,每次扣5分。以上原材料除作退换货处理外,要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供应商相应罚款。
(3)索票索证要求:出现票证与送货批次不一致的,每次扣2分;不能提供相关票证和检测报告的,每次扣3分,并拒收该批次原材料。
后勤保障部相关部门在抽检时发现以上问题的,按照问题类型扣减分数。
(二)供应商月评价分等于餐厅月评价分+本月采供办公室扣减分(负数)+抽检扣分(负数)。每学期月评价分的均值为学期评价分,根据分值换算为相应的学期等级。两个学期评价分的均值为年度评价分,根据分值换算为相应的年度考核等级。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信誉评价等级设定及结果处理
(一)评价等级设定
考核得分 | 等级 | 结果处理 |
90~100分 | a级 | 可提高供应份额或给予其它方面的鼓励措施 |
70~89分 | b级 | 正常监督管理,鼓励其提高供应能力和服务水平 |
60~69分 | c级 | 对其进行约谈,并加强检查和监管力度,要求其对不足之处予以整改 |
59分及以下 | d级 | 首次被评为d级的,对其进行约谈,并按照采购合同和后勤保障部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一个学期内2次被评为d级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下一轮餐饮原材料招标中取消其报名资格。 |
(二)年度考核为a的,下一年度招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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