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事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更好地落实岗位职责,切实维护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兰州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校人〔2021〕15号)、《后勤保障部编制外员工管理办法》(后勤保障部发〔2018〕2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后勤保障部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职工考勤实行“两级管理”,人力资源办公室是考勤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分管人力资源办公室的部领导负责保障部的考勤管理工作。各部门职工的考勤管理由相应部门负责,并将每月考勤报人力资源办公室备案。
人力资源办公室负责对职工出勤记录、请假申请、出差申请、加班记录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监督、记录、汇总。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后勤保障部全体在职职工。
第二章 考勤要求
第四条 各部门专责及以上管理人员、非一线人员原则上实行坐班制度,须按照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上下班;各中心一线管理人员、一线人员应该按照所属部门的工作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各部门工作时间与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不一致的,需将本部门工作时间报人力资源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职工因故不能正常上班、履职的,应履行请假和销假手续。
第六条 寒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各部门应提前提醒职工按时到岗,并做好到岗情况统计,及时上报人力资源办公室,人力资源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学校。
第七条 未经后勤保障部批准,各部门不得将本部门职工派出、借调校内其他部门或校外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的,须报后勤保障部审批,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其中借调校内其他部门的,其考勤由借调部门负责。
第八条 所有坐班人员实施考勤签到(打卡),每日4次,上午上、下班及下午上、下班各一次;其他人员由各部门确定具体的考勤方式。
第九条 非常驻榆中校区工作的人员,因工作需要前往榆中校区工作的,在榆中校区物业服务中心办公室打卡,由榆中校区物业服务中心向其所在部门和人力资源办公室反馈其在榆中校区的考勤情况。
第三章 事假
第十条 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日、节假日和假期以外,职工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应履行请假审批程序。因工作需要,教职工在国内学习、培训、出差、参加会议等情形,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职工事假审批程序如下:
(一)专责以上人员请假,请假时间在3天(含)以内且不出兰州市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时间在3天以上或离开兰州市的,由书记、部长审批,并报人力资源办公室备案。人力资源办公室根据要求报学校备案。
(二)其他职工请假,请假时间在3(含)天以内的,由分管专责以上管理人员审批;3天以上7(含)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连续超过7天不满30(含)天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部领导审批;连续超过30天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部领导审批,通过后由书记、部长审批,并报人力资源办公室备案,人力资源办公室根据要求报学校备案。
第十二条 无特殊原因,原则上1年内累计事假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
第四章 病假
第十三条 职工请病假必须持有兰州大学校医院或三甲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如无相关证明则按事假处理。因急诊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请病假的,可委托他人代请病假,并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其中,连续病假6个月及以上的,属长期病休。
第十四条 职工病假审批程序如下:
(一)专责以上人员请病假,病假时间在3天(含)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时间在3天以上的,由书记、部长审批,并报人力资源办公室备案。人力资源办公室根据要求报学校备案。
(二)其他职工请病假,病假时间在3(含)天以内的,由部门分管专责以上管理人员审批备案;3天以上7(含)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连续超过7天不满30(含)天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部领导审批;连续超过30天以上的,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部领导签署意见后,由书记、部长审批,并报人力资源办公室备案。人力资源办公室根据要求报学校备案。
第十五条 试用期期间休病假的人员,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第五章 婚丧假、产假和护理假
第十六条 职工婚丧假、产假和护理假审批程序如下:
经本人申请,由部门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并报人力资源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职工婚假,一般为3天。直系亲属、岳父母、公婆去世的,经所在部门批准,可申请5天丧假;需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费用自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产假为180(含)天(包括产前休假、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男职工可享受30(含)天护理假。
第十八条 怀孕2个月以下流产的,休息15(含)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流产的,休息30(含)天;怀孕4个月以上引产的,休息45(含)天。
第十九条 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第二十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可按规定给予每天1小时哺乳时间至婴儿一周岁,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六章 请假、销假要求
第二十一条 职工请假按照类别分类审批执行,处级领导干部请假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如因相关负责人外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审批签字,可由相关负责人的授权人签字,或在得到相关负责人本人许可后,交由各部门其他管理人员代为处理,事后补齐书面审批并备案。
第二十三条 请假手续原则上必须由职工本人亲自办理。职工如因紧急事务外出,应在外出之时3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交。请假期满由于客观原因确需续假的,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病假、婚丧假、产假、护理假等需要提供相应有效证明的,请假时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可先请假,待销假时补齐有效证明后再作相应处理,如不能提供有效证明,则按事假处理。
第二十五条 职工履行请假程序时,必须做好工作衔接。
第二十六条 职工请假、出差或提前返校上班应在3日内销假,因未及时销假而造成职工本人考勤记录异常的,由本人负责。
第七章 旷工
第二十七条 职工的各类请销假手续须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职工在工作期间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勤的情形,视为旷工,旷工按工作日计。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旷工:
(一)无故迟到、早退或在工作时间擅离岗位者,每月迟到早退累计达到5次的;
(二)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未到岗;
(三)出国(境)逾期未归或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
(四)请假期满后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不能按时到岗工作;
(五)职工无故不参加学校、保障部、所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的活动;
(六)请假手续和相关材料弄虚作假;
(七)其他情形。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要明确岗位责任,严格考勤管理,做好本部门职工考勤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人力资源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办公室每月审核各部门考勤,并对各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对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视情节轻重,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或根据学校和后勤保障部相关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和保障部规章制度的,聘用制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事业编制人员上报学校。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不遵守考勤规定和考勤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个人,一经查实,给予纪律处分,且在其年终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中予以体现。
第三十二条 职工因请假需扣减工资(含绩效工资)的,按照学校和保障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职工对后勤保障部作出的涉及违反考勤管理规定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细则执行,本细则没有明确规定的,事业编制人员按照《兰州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执行,聘用制人员按照《后勤保障部编制外员工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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