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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考核工作,科学评价员工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激励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兰州大学教职工考核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 职工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

日常考核由部门根据职工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每月自行考核。

年度考核以日常考核为基础,每年年末开展或将日常考核结果的算数平均值作为年度考核结果。

聘期考核适用于首次聘任为专责以上的管理人员,以日常考核、年度考核为基础,一般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完成。

第四条 职工考核实行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个人述职考核与群众评议考核相结合等方式方法进行。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后勤保障部全体职工。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考核主体

第六条 日常考核:主要考察职工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出勤情况。

第七条 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具体如下。

德:主要考核职工的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职工的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主要考核职工的工作作风、服务态度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职工的安全生产、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经济目标完成情况等。

廉:主要考核职工的廉洁自律、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情况。

第八 日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次;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事业编制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上报学校人力资源部时,将统一按学校《兰州大学教职工考核办法》规定进行调整,考核结果为良好、合格的上报学校时统一调整为合格。

第九条 各类考核的优秀比例执行如下规定:被确定为优秀的人数,一般掌握在参加本部门考核总人数的15%,最多不超过20%;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和良好的人数,不得超过参加本部门考核总人数的40%

第十条 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的考核结果由党委会先行审议,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确定

第十一条 日常考核的考核标准根据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好、工作进展明显、积极承担各项工作任务可确定为优秀;岗位职责履行情况一般、工作正常完成的确定为合格;违反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中央八项规定相关要求,违反党的纪律,履职尽责不到位,违反有关制度,出现辱骂威胁、挑起事端、打架等情况,工作责任心不强,无视生产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安全事件,无故不服从组织安排,违反规章制度出现工作失误,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标准为: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思想政治素质高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安全或其他责任事故工作成绩突出。

确定为良好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安全或其他责任事故,能够较好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完成工作任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或良好:落实学校及后勤保障部工作成效不明显的;干事创业精气神不够,拈轻怕重、患得患失,不敢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不担当不作为的;工作实绩不突出,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不好的;在工作日(含中午)饮酒;日常考核出现不合格等次的;其他原因不宜确定为优秀或良好等次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上出现问题的;违反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中央八项规定相关要求,情节严重的;违反党的纪律,履职尽责不到位,影响较大和情节严重的;违反有关制度,出现辱骂威胁、挑起事端、打架等情况,造成较大影响,情节严重的;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严重失误的;无视生产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安全事件造成较大影响的;无故不服从组织安排,经教育拒不改正,造成较大影响的;日常考核出现三次及以上不合格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其他原因应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情形。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中,下列人员可优先确定为优秀:

(一)获市级或校级以上授予的先进荣誉称号。

(二)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奖项的。

第十四条 聘期考核的考核标准,按照考核内容、《岗位目标责任书》确定。

第十五条 后勤保障部需成立考核工作小组,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纪委书记与分管人力资源工作的部领导任副组长,其他副部长和各中心、办公室、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制定考核方案,指导各部门考核工作,协调处理考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审定职工年度考核结果,组织主管专责的聘期考核。考核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办公室。

各部门在日常考核或年度考核时,应成立由部门负责人为组长,部门班子成员为成员的考核小组,负责本部门职工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后勤保障部制定考核工作方案,确定考核工作小组、考核方式、程序、考核结果确定办法等内容,公示无异议后,开展考核工作。

(二)各部门成立部门考核小组,被考核人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考核小组述职。

(三)各部门以群众测评或量化打分等多种形式测评。

(四)被考核人所在部门的考核小组在民主测评或量化等综合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五)后勤保障部考核工作小组集体研究提出职工考核等次意见,经党委会审议,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经本人签字确认,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

(六)人力资源办公室组织职工填写《考核登记表》,确定考核结果。事业编制人员的考核结果送达人力资源部,聘用制人员的考核结果由人力资源办公室归档。

第十七条 聘期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后勤保障部制定聘期考核工作方案,确定考核工作小组、考核方式、程序、考核结果确定办法等内容,公示无异议后,开展考核工作。

(二)后勤保障部成立考核工作小组,被考核人按方案要求进行总结,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考核小组述职。

(三)考核工作小组以群众测评或量化打分等形式测评,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四)后勤保障部党委会审议,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

(五)人力资源办公室记载考核结果并计入个人档案。

第十八条 被考核人对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不认可的,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部门考核小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认可的,可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后勤保障部考核工作小组提出申诉。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考核工作小组提出申诉。对学校考核工作小组作出的复核决定仍不认可的,可按有关法律法规继续维权,但不影响决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中病事假累计6个月(含6个月,按足月计算)以上的人员,不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条 下列各类人员的年度考核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单位派出学习、培训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由学习、培训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原工作部门进行考核。

(二)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年度考核暂不确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的职工,年度考核等次按照党和国家及学校有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受党纪和政纪处分的,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四)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年度考核、经批评教育仍拒绝参加的工作人员,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五)兼任岗位的工作人员,按其主要岗位和兼任岗位同时考核。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按照部门内部考核细则根据当月日常考核情况分配当月月度绩效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者,按当年考核方案增加年度绩效(奖励性绩效工资中一次性发放部分);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确定等次者,扣减10%—30%的岗位绩效(基础性绩效工资)和30%—50%的年度绩效(奖励性绩效工资中一次性发放部分);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不享受岗位绩效(基础性绩效工资),扣减50%—100%的年度绩效(目标任务绩效工资),不得申请评奖评优,不得申请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事业编制职工年度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者(受纪律处分的除外),后勤保障部可以向学校申请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聘用制职工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按照相关规定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二十三条 聘期考核结果合格的,正式聘任,聘期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参照学校规定和本细则制定本部门考核细则,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报人力资源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后勤保障部职工考核细则》(后勤保障部发〔2020〕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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